销
售 协 议
协议号:_____________
甲方:厦门微得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创业园昂业楼401室
邮编:361009
电话:0592-5702137
传真:0592-5702172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通过本协议,甲方授予乙方销售微得利公司产品的非专营权权利。双方同意,共同的成功取决于良好的合作,相互间的信任是争取优良业绩的基础。基于这些原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合作范围
1.1 甲方授权乙方在指定区域内作为甲方的零售商,销售甲方产品如下;
1.1.1 授权零售产品:电子智能渔漂、遥控投饵船、电子报警渔漂、电子发光型渔漂;
1.1.2授权区域包括:(以下简称“指定区域”) 。
1.2 以上指定区域非乙方专享的,甲方有权发展其他零售商。
1.3 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能授权下级的零售商。
2、销售指标及合作期限
2.1 乙方同意在签署本协议后的首批定货金额为人民币 整,需全款付给甲方。
2.2 本协议自签字后生效,至200 年 月 日终止。
3、合作原则及规定
3.1 乙方作为甲方的零售商,应在指定区域内积极销售甲方的产品,发展潜在客户和扩大市场占有率。
3.2 乙方在进行销售工作时,不应低价竞争,不可越区销售,不可蓄意诋毁甲方和/或其他零售商的名声。如获取有关不当行为的证据,甲方有权立即取消本协议。
4、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应以公平合理的统一价格向乙方供应质量合格的产品,提供产品销售资料和市场信息,策划产品的宣传广告、产品演示和市场推广等。
4.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库存量、产品流向、销售定单和其下级零售商的明细/销售网点等,以供甲方审查备案。
4.3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商务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乙方同意,不可将其泄露给第三方。
4.4甲乙双方将按约定的销售指标,在每季度考核进度和表现。如不能达标时,甲方可提前1个月以书面通知乙方取销个别或全部指定区域的零售权直至终止本协议。
5、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应在指定区域内按照甲方拟订的价格规定销售产品,不可以跨区窜货和/或低价倾销,如有跨区销售,须与所管区域总代协商联系进货。
5.2乙方可要求甲方给予市场销售和技术服务支持,以及要求甲方共同参与在指定区域内开展的产品宣传和召开演示会。
5.3为了保障用户的利益和 (品牌)的品牌形象,乙方应从甲方或甲方的代理商直接采购所有产品,以保证产品的技术质量和正常使用。未经甲方批准,不可从第三方进行采购。
5.4乙方应配合甲方建立全国市场信息网,及时提供准确的市场和竞争对手的信息给甲方,在商务活动中积极配合甲方推广和销售产品。
6、销售行为规定
6.1 产品价格
6.1.1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价格规定,详细价格请参见附件一。
6.1.2 (品牌)将在每年初复议价格规定,甲方将按照 (品牌)的最新价格规定以书面通知乙方。对于在价格调整前已确认的销售定单,其单价将不予调整。
6.2 定货流程
6.2.1 在每月度或季度初,乙方以格式采购单的形式发给甲方。每个采购单必须列明数量、产品类型和交货时间。采购单可能还会附有关于采购、运输的其他条款以及其他事先书面约定的条件。
6.3 付款条件
6.3.1 乙方应在采购单确认后的三(3)天内把总价百分之三十(30%)的定金汇到甲方指定帐户,并将汇款单传真给甲方,余下百分之七十(70%)的余款应在发货前一次付清,甲方在收到全额货款后安排发货。如乙方不按本付款条件支付定金和余款,甲方有权把约定的发货期顺延。
6.4 交货期
6.4.1 甲方应在收到合同定金后的十(10)天内安排发货,如对交货安排有特殊要求,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在运输途中如发生货物丢失和损坏的情况,将由甲方负责。
6.5 保质和售后服务
6.5.1如由于产品的设计和/或制造缺陷和而发生的产品故障,甲方将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货,换货的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6.6 反窜货、反低价管理
6.6.1 乙方将甲方的产品发往指定区域以外的地区和接受外地或国外定单的行为称之为窜货。
6.6.2 甲乙双方应详细记录产品的序列号及收货单位/零售商,以便跟踪产品的流向和监督窜货行为。
6.6.3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并审查销售定单和发货记录,如发现任何窜货行为,甲方可以处罚乙方以补偿受到侵害的零售商。
6.6.4 窜货赔偿金将以窜货价款的100%作为罚金,以零售价计算,其中罚金的50%将直接支付给被窜货方,作为对被窜货方的补偿。如乙方在受到外地货源冲击时,有权根据甲方的规定从窜货方获得同等的赔偿。
6.6.5 乙方在举证他人窜货行为时,应提供产品购物发票、序列号和其他有效证明,并以客观诚实的态度进行举证。
6.6.6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价格体系在指定区域内进行销售,防范和制止任何低价倾销行为。
6.6.7 如遇严重的窜货行为和低价倾销,甲方有权立即取消乙方的零售商资格,并追究其经济责任。
7、商标使用
未经微得利的书面批准,乙方无权使用微得利公司及其产品的商标和/或文字标志。
8、生效及协议的解除
9.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将取代以前所有的口头或文字协议。
9.2 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本协议中规定的义务或违反本协议中的有关规定,另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停止该行为。如违约方在接到要求改正的通知后十五(15)天内仍未改正,发出通知的一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9.3 任何一方可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提前一(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如发生以下情况,甲方有权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
9.4 乙方破产或已收到破产令,或进行整顿;
9.5 乙方的股东方或控制方发生变更或乙方的业务被转让给其他方。
9.6 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延迟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任何一方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十(1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因未及时通知对方或未采取相应措施而导致对方损失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失部分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在事件发生后九十(90)天内事件仍未消除的,双方可书面协商解除本合同。上述不可抗力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政府行动、战争等无法预料和控制的突发事件。
9、争议解决
如双方对本协议有争议或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0、通知地址
本协议首部所注明的地址,电话,传真如有变更,任何一方应及时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相关通知无法送达所导致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11、部分失效
本合同任何部分的失效不影响合同剩余部分条款的效力。
12、协议的标题
本协议的标题仅起标识作用,不应影响本协议或任何部分的解释。
13、协议复本和附件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为凭。下述附件乃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 价格规定
附件二、 乙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企业名片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